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3890号
申请人:陈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臧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被申请人:杨某,女,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被申请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陈庄新区(陈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22215660R。
法定代表人:钱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臧某、杨某、**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臧某、杨某、**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三山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滕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