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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02民初3890号之一 解除申请人:**,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十组33号,居民身份号码3210281952********。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被申请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新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22215660R。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苏1202民初389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1月25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