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204民初102号之一
原告:江苏金泰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天目山街道单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07274411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地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天目山街道建设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75415666H。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新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22215660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金泰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地美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金泰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泰预拌砂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30元,减半收取计6065元,财产保全费4783元,合计108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