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05民初2222号
原告:广西大都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开源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42075220Y。
法定代表人:甘启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宁,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系原告员工。
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长园路8号大地华城A座A0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6821717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大都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大都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2元,减半收取1166元,由原告广西大都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均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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