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广西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225民初965号
原告:***,男,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原告:覃裕锋,男,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原告:覃裕聪,男,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原告:***,女,住广西灵川县。
融水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上述原告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长园路8号大地华城A座A06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肯,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施工员。
被告:候定毫,男,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寅,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原告***等4人与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候定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等4人已与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其自愿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覃裕锋、覃裕聪、***撤诉。
本案诉讼费338元,减半收取计169元,本院依法予以免收。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