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225民初966号
原告:*显宗,男,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原告:***,女,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原告:马妹青,女,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原告:董细弟,男,住广西灵川县。
原告:黄铁成,男,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原告:龚秀清,男,住广西灵川县。
原告:吴枚同,男,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张成宝律师为上述原告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广西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长园路8号大地华城A座A0608号。
法定代表人:吴彩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肯,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裕坤,该公司施工员。
被告:候定毫,男,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寅,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亚,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陆秀学,男,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原告*显宗等7人与被告广西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候定毫、陆秀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显宗等7人已与被告广西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其自愿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显宗、***、马妹青、董细弟、黄铁成、龚秀清、吴枚同撤诉。
本案诉讼费3774元,减半收取计1887元,本院依法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韦朗华
人民陪审员 韦向东
人民陪审员 赵桂荣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