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25民初1645号
原告:融水县大浪镇大新村整加屯村民小组。
负责人:贾风清,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昌定,融水县大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告:广西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长园路**大地华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6821717E。
法定代表人:吴彩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融水县大浪镇大新村整加屯村民小组与被告***、广西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融水县大浪镇大新村整加屯村民小组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融水县大浪镇大新村整加屯村民小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融水县大浪镇大新村整加屯村民小组撤诉。
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计181元,由融水县大浪镇大新村整加屯村民小组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明
人民陪审员 韦志松
人民陪审员 秦俊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