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融水县大浪镇大新村整加屯村民小组与某某、广西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25民初1645号

原告:融水县大浪镇大新村整加屯村民小组。

负责人:贾风清,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昌定,融水县大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告:广西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长园路**大地华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6821717E。

法定代表人:吴彩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融水县大浪镇大新村整加屯村民小组与被告***、广西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融水县大浪镇大新村整加屯村民小组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融水县大浪镇大新村整加屯村民小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融水县大浪镇大新村整加屯村民小组撤诉。

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计181元,由融水县大浪镇大新村整加屯村民小组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明

人民陪审员  韦志松

人民陪审员  秦俊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