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25民初1744号
原告:***,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告:广西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长园路8号大地华城A座A0608号。
法定代表人:吴彩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西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王建明
人民陪审员 韦志松
人民陪审员 黄云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