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11864号
原告:***,男,2001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立,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红丽,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景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水清路1000弄10号一楼118室。
法定代表人:唐调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琨,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豪,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景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因本案案情复杂,故不宜使用简易程序,但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志远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张志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梦萦
书 记 员 冯宸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