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2814号
原告:**,女,199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景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水清路1000弄10号一楼118室。
原告**与被告上海景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9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顾琳妍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金莉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