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8009号
原告:***,女,1967年9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水清路1000弄10号一楼11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无瑕,上海贸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沈 群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