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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某某连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2556号 原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奕,上海段和***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连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连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00元,由原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