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2556号
原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奕,上海段和***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连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连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00元,由原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