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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速安活动房有限公司与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39149号 原告:上海速安活动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青高路890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庭(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水清路1000弄10号一楼11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速安活动房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速安活动房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速安活动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