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速安活动房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39149号 原告:上海速安活动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青高路890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庭(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水清路1000弄10号一楼11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速安活动房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速安活动房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速安活动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