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39149号
原告:上海速安活动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青高路890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庭(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水清路1000弄10号一楼11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速安活动房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速安活动房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速安活动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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