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7142号
原告:苏州海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号华东商城C区1046号。
法定代表人:陈燕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涛,上海段和段(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水木清华设计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张弘。
原告苏州海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水木清华设计营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苏州海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海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水木清华设计营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海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9.5元,由原告苏州海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 群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映华
书 记 员 朱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