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水木清华设计营造有限公司

苏州水木清华设计营造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滨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8200号
原告:苏州水木清华设计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张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丽,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吴江滨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夏蓉街1299号东太湖大厦9-10层。
法定代表人:王雪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水木清华设计营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吴江滨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水木清华设计营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沈国全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绮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