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水木清华设计营造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水木清华设计营造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723民初1213号
原告:**,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晋玲,安徽铜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琛,安徽铜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水木清华设计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26661043Q。
法定代表人:张弘,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丽,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爱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凡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沪太路785号19幢301-32室,主要营业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号楼6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590369296H。
法定代表人:樊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苏州水木清华设计营造有限公司、上海凡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65元(实际预交案件受理费34153元),减半收取计17332.5元,由**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徐 峰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汪云逸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