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723民初1213号
原告:**,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晋玲,安徽铜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琛,安徽铜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水木清华设计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26661043Q。
法定代表人:张弘,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丽,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爱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凡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沪太路785号19幢301-32室,主要营业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号楼6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590369296H。
法定代表人:樊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苏州水木清华设计营造有限公司、上海凡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65元(实际预交案件受理费34153元),减半收取计17332.5元,由**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徐 峰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汪云逸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