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09执25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水木清华设计营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26661043Q,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华夏幸福产业新城(杭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B25KC0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伟民村。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水木清华设计营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夏幸福产业新城(杭州)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09民初14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20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查得被执行人华夏幸福产业新城(杭州)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申请执行人受偿2866.88元;被执行人华夏幸福产业新城(杭州)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二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上述车辆均存在抵押,现车辆价值不足以清偿抵押债务,构成无益处置,申请执行人认为上述车辆无处置价值,不要求法院处置。截止2023年7月28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2866.88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华夏幸福产业新城(杭州)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华夏幸福产业新城(杭州)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华夏幸福产业新城(杭州)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对被执行人华夏幸福产业新城(杭州)有限公司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109执25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