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11544号
原告:重庆兴捷友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黎成明。
被告:重庆市进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
法定代表人:张光友。
原告重庆兴捷友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进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重庆兴捷友路面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兴捷友路面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江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庞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