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进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东,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3民初1127号
原告:重庆市进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82号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54834975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棠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棠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冬,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原告重庆市进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进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进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进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重庆市进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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