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开鲁县交通运输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23民初4788号

原告:***,女,1972年8月26日出生,住开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江,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鲁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开鲁县人大政协综合办公大楼6楼。

法定代表人:王天牧,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刚,内蒙古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开鲁县地方道路管理段,住所地:开鲁县。

法定代表人:陈光宇,系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慧,系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桂霞,女,195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鑫东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淑兰,系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守伟(系刘桂霞丈夫),男,汉族,1968年6月2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淑兰,系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鲁鑫东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鲁县开鲁镇南关村8-13号。

法定代表人:刘桂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淑兰,系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吕梁市离石区龙凤新城5号楼。

法定代表人:闫国军,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洪宇,系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开鲁县交通运输局、开鲁县地方道路管理段、山西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鲁鑫东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刘桂霞、崔守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6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梁久平

审 判 员 齐文俊

人民陪审员 周永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