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23民初4788号
原告:***,女,1972年8月26日出生,住开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江,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鲁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开鲁县人大政协综合办公大楼6楼。
法定代表人:王天牧,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刚,内蒙古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开鲁县地方道路管理段,住所地:开鲁县。
法定代表人:陈光宇,系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慧,系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桂霞,女,195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鑫东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淑兰,系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守伟(系刘桂霞丈夫),男,汉族,1968年6月2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淑兰,系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鲁鑫东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鲁县开鲁镇南关村8-13号。
法定代表人:刘桂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淑兰,系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吕梁市离石区龙凤新城5号楼。
法定代表人:闫国军,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洪宇,系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开鲁县交通运输局、开鲁县地方道路管理段、山西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鲁鑫东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刘桂霞、崔守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6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梁久平
审 判 员 齐文俊
人民陪审员 周永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