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沁源县韩洪乡程壁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晋0431民初314号
原告:山西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龙风新城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581206612M。
法定代表人:闫国军,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科,山西苍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沁源县**乡程壁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沁源县**乡程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404317296804939。
法定代表人:弓效明,任村委主任。
原告山西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沁源县**乡程壁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程壁村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科,被告程壁村委的法定代表人弓效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欠款471349.33元,并支付利息损失46330.7元(2019年1月1日-2021年4月2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程壁村委于2018年8月31日签订了沁源县**乡程壁村“美丽乡村”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施工地点为**乡程壁村,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双方同时约定了工程预算价款及支付方式,该合同经被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委公章。原告依约完工后,被告委托山西坤和元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次工程的结算进行了审核,出具了晋坤和元咨(2018)第C-034号审计报告,审核本次工程竣工结算金额为1251349.33元。工程竣工后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780000元,现仍欠471349.33元工程款未付。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且工程经被告委托的公司结算审核,双方对审核结果无异议,故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故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告程壁村委辩称,由于新担任村委主任,该工程未经手办理,只知道有这项工程,也支付过部分工程款,但对具体金额不清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供的《工程施工合同》、晋坤和元咨字(2018)第C-034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31日原告山西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壁村委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程壁村的“美丽乡村”项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为2018年9月3日至2018年10月3日,合同价款为782669.53元,并约定了付款方式及其他内容,双方均予以盖章,被告程壁村委的原法定代表人原红兵予以签字,后原告进行施工。后被告委托山西坤和元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鉴定,2018年12月该公司出具晋坤和元咨字(2018)第C-034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该工程核定金额为1251349.33元。原、被告均在该结算审核定案表上予以签字盖章。后被告程壁村委支付原告780000元,剩余471349.33元未付。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471349.33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以欠付工程款471349.33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25日,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沁源县**乡程壁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1349.33元,并以471349.33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25日起算,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直至付清为止;
(赔偿款汇入沁源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源支行账户:×××)
二、驳回原告山西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9元,由被告沁源县**乡程壁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贺小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段 瑜
书记员 杜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