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市离石区水利局、山西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晋11民终75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市离石区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李×1,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2,山西翰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山西省**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离石区*****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 上诉人**市离石区水利局因与被上诉人山西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离石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1102民初2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市离石区水利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2、被上诉人山西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珍杨×、被上诉人**市离石区*****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市离石区水利局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山西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诉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案涉提水改造工程项目虽由上诉人组织建设,但是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产生于二被上诉人之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亿承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而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村委之间也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故被上诉人亿承公司无权向上诉人主张工程款。二、离脱贫攻坚组【2020】7号文件《关于下达离石区2020年第一批脱贫攻坚项目及资金计划的通知》中,对案涉工程价款仅仅是计划下达40万元,但是工程竣工后被上诉人并未向上诉人提交相关材料以供审计,故财政无法拨付。根据区财政局委托山西精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预审,审定金额为331983.94元。而一审法院在工程款未经审计的情况下仅依据工程款下达计划就判令上诉人承担给付义务,明显有误。基于上述事由,特提出上诉,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山西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认可一审判决内容。村委还涉及其他债务,希望上诉人将工程款直接付给被上诉人,否则支付了村委也不能给付被上诉人,工人们现在要求支付工资起诉到区法院了已经判决了。 **市离石区*****村民委员会辩称,经过和报账员核实,当初工程合同签订的是40万元,上报的时候报了46万元,工程肯定够用了,最终财政局认的是33万元,中途村委也已经垫付了30万元工程垫付款了。 山西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及第三人支付原告工程款4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第三人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提水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山西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提水改造工程项目一事,计划开工时间为2020年5月10日,计划工期50天,2020年6月30日竣工。合同第五条约定:工程投资为垫资工程,工程完工后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主,待上级验收合格,工程款到位后甲方拨付给乙方。工程结算单价以财评预算单价为主,结算价格支付以有资质的审计部门审计后的总金额为支付金额,支付采用财政集中支付的形式,初步估价以离脱贫攻坚组[2020]7号文件《关于下达离石区2020年第一批脱贫攻坚项目及资金计划的通知》为准,计划下达本工程资金40万元,此款由**市离石区水利局解决。若结算金额超出计划投资,超出部分由村委自筹解决。工程完工已交付使用,经第三人**市离石区水利局验收合格后,结算金额为466039.99元,二被告至今分文。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办法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七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市离石区*****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市离石区水利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山西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市离石区*****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市离石区水利局共同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庭审中上诉人对其作为付款主体无异议,而对付款金额及审核单位有异议,其对区财政局委托山西精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预审的审定金额331983.94元认可并同意支付,其余金额因未经审计暂不予认可。村委答辩称工程款已付被上诉人山西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0万元,经核实村委不能提供支付凭证,被上诉人山西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认可是工程结算款,是借款形式支付打井款。 其余二审查明事实同一审,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为离石区政府组织实施的脱贫攻坚项目,支付采用财政集中支付的形式。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山西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离石区*****村民委员会,该合同对工程项目、施工工期、施工方案、付款形式、金额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故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工程现已竣工,被上诉人离石区*****村委作为建设单位与被上诉人山西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结算书,确认工程结算金额为463039.09元。故该工程款项应依法由被上诉人离石区*****村委予以支付。上诉人**市离石区水利局作为工程组织建设方,其认可为工程款项的付款义务主体,亦认可工程实际已完成,并确认按预算的工程款金额为331983.94元,其余因未进行审计暂不予认可,故对上诉人认可部分可先行支付。被上诉人离石区*****村民委员会未对支付工程款40万元提出上诉和异议,并确认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故应对剩余工程款承担付款义务,付款后可依据工程审计向上诉人**市离石区水利局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上诉人**市离石区水利局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离石区人民法院(2021)晋1102民初2852号民事判决; 二、由上诉人**市离石区水利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山西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1983.94元; 三、由被上诉人**市离石区*****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山西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8016.06元; 四、驳回上诉人**市离石区水利局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上诉人**市离石区水利局负担3030元,由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市离石区*****村民委员会负担6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上诉人上诉人**市离石区水利局负担6059元,由被上诉人**市离石区*****村民委员会负担124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潘 文 审判员 薛 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高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