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先锋攀岩运动设施有限公司

诸暨先锋攀岩运动设施有限公司与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民辖终2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欧阳立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先锋攀岩运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丰南路浣南村。
法定代表人:楼首全,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诸暨先锋攀岩运动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3民初4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先锋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先锋公司与中科公司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科公司将承包的无锡市崇安区全民健身中心建设工程中的体育中心攀岩墙工程分包给先锋公司施工。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当由工程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该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中科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中科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先锋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以建设工程所在地确定管辖,该建设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中科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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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