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3执14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新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新疆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新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新疆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2301民初113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案申请人新疆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相同执行依据,已向有管辖权的昌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且昌吉市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销案方式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连 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成 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