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通泰克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新疆华通泰克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执字第101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新疆华通泰克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区冬融街416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一初字第1690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85652.69元、执行费1434.79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