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一初字第1690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85652.69元、执行费1434.79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