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唐民终裁字第5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海星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休门街1号滨江国际A座20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河北海星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4)遵民初字第289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查明,2012年至2013年,被告河北海星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将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承包的遵化区域的部分通信线路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原告按约定施工完毕,但被告未付清工程款。
原审裁定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按约定进行了通信线路的架空、直埋、穿缆等施工,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承揽合同纠纷。该合同约定的施工地点在遵化市,即合同履行地为遵化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遵化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被告河北海星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裁定后,河北海星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其诉讼请求的仅仅是欠款。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无任何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是以劳务承包的方式,根据其所完成的工程的审计结果按一定比例支取劳务报酬,其进行通信线路的架空、直埋、穿缆等施工是其本职工作内容,双方之间是劳务欠款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中的诉辩内容及原审卷内结算价格表等证据,上诉人按照被上诉人要求进行通信线路的驾空、直埋、穿缆等施工行为,可以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口头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河北省遵化市,因此遵化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缪立锁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于芳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