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03民初1693号
原告:***,水暖工,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呼和浩特市助发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任拴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白红光,住呼和浩特市。
第三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助发房屋拆除有限公司、被告白红光、第三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