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森伟房屋拆除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鄂尔多斯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森伟房屋拆除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杭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625民初2050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7690765-7。
法定代表人赵总贤,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内蒙古森伟房屋拆除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月明,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森伟房屋拆除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森伟房屋拆除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森伟房屋拆除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浩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