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山县永昌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以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马山县永昌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7民初9210号之一

申请人:***以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大学东路**科德五金机电城**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MWLDQ3M。

法定代表人:黄联魁,总经理。

被申请人:马山县永昌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南宁市马山县白山镇新村南一里**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47512243558。

法定代表人:韦炳祥,经理。

申请人***以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山县永昌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桂0107民初9210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86168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马山县永昌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586168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榕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