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2631民初794号
原告***,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代理人高明坤,男,贵州洲联合(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讯峰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6636888X。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67号众厦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杨峰,男,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讯峰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36元,减半收取366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毛恩跃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石启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