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讯峰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讯峰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3民初7957号
申请人:刘某某,男,1975年7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址:贵阳市南明区市东路,身份证号:5201021975********。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讯峰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9年7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址:贵阳市南明区法院街,身份证号:5201021969********。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贵州讯峰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某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贵州讯峰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60000元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159900110102297444)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讯峰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60000元的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当事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天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琼琼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微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