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执保825号
申请人:山东中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秀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易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周忠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中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易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青岛易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3564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中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青岛易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3564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 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