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保71号
申请人:山东中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西外环6号。
被申请人:***,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中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申请作出(2022)鲁1403执保71号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4296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中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执行本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42964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红旗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孟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