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保1072号
申请人:山东中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秀文,董事长
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德州富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付军,经理
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山东中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1403诉前调2895号民事裁定书,于执行前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德州富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9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中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德州富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9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贞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