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03执保350号
申请人: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沂海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403民初124号民事调解书,于执行前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临沂海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191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临沂海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191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