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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1民初4369号 原告:**,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亚,重庆谦***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重庆新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金山大道1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608643653。 被告:***,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新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新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余 菁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