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0民初1050号
原告:***,男,1966年7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重庆新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金山大道1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6086436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安三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2B1ND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新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安三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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