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彬与重庆新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231民初5504号
原告:李彬,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重庆新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杠家镇重庆奥德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146W00G。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新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金山大道1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60864365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连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又名***),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李彬与被告重庆新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重庆新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彬,被告重庆新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重庆新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挖机租金4831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从2021年3月至6月,原告的挖机就在四被告位于S513忠县至**段、三溪至长寿飞龙段改建工程二班组作业。2021年7月14日,经二班组负责人***结算,共计挖机款88310元,已支付40000元,下欠48310元未付。原告催收未果,特此起诉,请求处理。
被告重庆新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重庆新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们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的合同关系及机械设备租赁关系,原告是和被告***建立的租赁关系,我们公司不应承担任何支付义务,请求驳回原告对我们的起诉。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举证及庭审认证,本院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
2020年8月4日,被告重庆新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合同协议书》,由被告重庆新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建的S513(忠县至沙河段、沙河段至**段、三溪至长寿飞龙段)改建工程的劳务分包给被告***。后,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提供挖机用于被告***分包工程的作业。2021年7月14日,原告与被告***经过结算确认,共计挖机款88310元,已支付40000元,下欠48310元未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达成的挖机租赁口头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之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口头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照口头协议约定向被告***出租了挖机,现被告***经过结算拒不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作为守约一方,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下欠的租金48310元,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以4831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0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9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被告重庆新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重庆新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是本案合同的相对方,不应承担本案的相关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彬挖机租金4831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10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9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李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5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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