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摩恩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合力机泵有限公司与大庆摩恩达广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让执字第577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合力机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庆摩恩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让商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商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