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7780号
原告:中山斯瑞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斯瑞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斯瑞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招 伟 妍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