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29民初1229号
原告:深圳市新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东江环保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韶关市翁源县铁龙镇龙体村墩头村小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法务。
第三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大楼1楼、3楼、8楼北面、9-12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新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韶关市东江环保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新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102.1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551.08元,由原告深圳市新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回原告深圳市新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受理费4551.08元。
审 判 长 李 冰
人民陪审员 沈 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