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194执恢12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鸿泽楼宇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春市**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鸿泽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65000元、违约金10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春市**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2525元。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通知如下:
对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