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鸿泽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吉林省鸿泽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金海(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82民初2843号

原告:吉林省鸿泽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万龙名城第六城A4幢104号南屋。

法定代表人:陈鸿,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金海(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山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吕钧红,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鸿泽楼宇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海(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鸿泽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吉林省鸿泽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万华莉

人民陪审员  林玉慧

人民陪审员  孙晓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站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