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永会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嘉永会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92民初102号
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五一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嘉永会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20号院10号楼一层6-101。
法定代表人:刘畅。
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嘉永会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嘉永会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嘉永会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俞阿兴
人民陪审员沈中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