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永会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嘉永会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92民初102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武进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五一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嘉永会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20号院10号楼一层6-101。
法定代表人:刘畅。
常州市武进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嘉永会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法院以足额查封,被告提出对其余账户解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北京嘉永会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11×××65_1、11001028600053000282_1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俞阿兴
人民陪审员沈中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