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永会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嘉永会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终13951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嘉永会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20号院10号楼一层6-101

法定代表人:刘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晨曦,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武进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五一村。

法定代表人:朱金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艳,江苏融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嘉永会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武进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0115民初128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核实, 北京嘉永会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11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嘉永会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嘉永会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 602元,减半收取5301元,由上诉人北京嘉永会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明磊
审  判  员   杜灵军
审  判  员   王 琪

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王若净
书  记  员   张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