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永会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与北京嘉永会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304民初2159号
原告: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楼子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嘉永会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20号院10号楼一层6-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1558693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嘉永会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15.00元,申请费4770.00元,均由原告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苗苗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