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304民初2159-4号
原告: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楼子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嘉永会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20号院10号楼一层6-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1558693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嘉永会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2日做出(2016)鲁0304民初2159-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原告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淄国用(2013)第B01917号工业用地一宗,现因该案中原告提出解除查封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原告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淄国用(2013)第B01917号工业用地一宗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高苗苗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