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晟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晟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乡县聚爱农牧业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382民初679号
原告***,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双辽市。
被告***,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省晟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地址:长春市二道区天富公馆926号室
被告内乡县聚爱农牧业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地址:河南省内乡县灌涨镇程营灌二路东
现住:双辽市辽东街森达宾馆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晟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乡县聚爱农牧业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孙亚洲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