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晟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晟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工商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民初1239号
原告:吉林省晟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天富公馆926室。
法定代表人:于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思宇,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工商学院,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卡伦湖大街1666号。
负责人:张越杰,院长。
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吉林省晟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工商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晟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晟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吉林省晟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连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尚姝彤